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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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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督、住房保障房管、生态环境、民防、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湖泊、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工作。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利用等环节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当向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以下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场所等相关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交通运输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及有关车辆交通违法、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
(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七)园林和林业部门提供可供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场所所需弃土等相关信息;
(八)区人民政府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帐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消纳管理台帐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管理台帐的运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消纳管理台帐的行为。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
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在直接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单位,并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单位。
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运输量与产生量一致。
在建筑垃圾运至消纳场所时,建设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核对并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保证建筑垃圾消纳量与产生量一致。
2016年以来,政府层面已经充分认识到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被各地政府提上日程。建筑垃圾处理的必要性此地不在做过多的阐述。2019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被各地政府提上了日程,各地城投、环投、环保再生企业纷纷入场布局,拉开了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大幕。
正常的建筑垃圾处理需要一个完整的工艺处理流程。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开始,到建筑垃圾的消纳、资源化处理以及到最终再生品的再加工和推广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每个环节都相当的重要。现在从整个行业来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品质也有待提高。再生骨料的再加工分选可以有效的提高建筑垃圾再生品的产品附加值,很好了缓解了建筑原材料的供应问题,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闭环。
1、建筑垃圾处理整体工艺
一般可采用自动螺旋破袋机,可以实现建筑垃圾袋机械化自动化破袋和收集,减小工人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采用先进软/硬质骨料分选设备和轻物质浮选设备,提升再生骨料的品质和价值。采用产尘产噪的设备区间封闭,并进行负压除尘和隔离降噪;喷雾除尘;建筑垃圾在库房内存放,运输和装卸封闭化管理等多方面技术和设备,将粉尘进行收集利用,并把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好,确保达到或超过环评标准。
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理工艺流程图
2.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3.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
建筑垃圾的处理过程主要分为人工初步分拣→除铁→筛出粉料→多重破碎→轻物质分选系统→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复选再加工→相关生态链的配套加工(再生砖制砖线、再生混凝土)。目前业内破碎、初步筛分工艺已经相当成熟,基本沿用之前矿山设备的一整套应用体系。从行业现状来看整个生产工艺最核心的环节在于建筑垃圾的智能分选系统和后期建筑再生骨料的分选再加工。分选系统越完善,分选的越精细相应得到的再生品的价值就会越高。欣畅源科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在分选处理工艺居于全国领先地位。其轻物质浮选系统、砖砼分选系统得到北京建工、北京天源建工、南通天楹、各地城投、环投等一致好评。
欣畅源科技建筑垃圾处理工艺流程图
欣畅源科技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具体处理步骤:
步骤一、将原料中的大件柔性薄膜材料和大件木料物质以及特殊垃圾进行清理后分类堆放。
步骤二、由装载机将建筑垃圾倒入缓存斗,缓存斗下部为振动给料机,通过振动给料机将物料均匀的送入破袋机中。同时配喷雾除尘器进行抑尘处理。
步骤三、由于大量建筑垃圾为方便运输会进行装袋处理,所以破袋机自动将装有建筑垃圾的尼龙袋割破使得建筑垃圾外露,破袋处理的建筑垃圾通过输送带送入棒条筛,输送带配有称重传感器,可以在物料输送过程中对物料连续称重。
步骤四、筛分机将物料分为5mm以下物料和5mm以上物料,5mm以上物料通过输送带送入振动给料机,分拣台设置于颚式破碎机入料皮带上,同时设置自动除铁皮带机和负压比重式轻物质风选机,将大块轻质物和长条金属分拣分类,
步骤五、通过步骤四处理后的物料进入鄂式破碎机,破碎后的物料通过输送带送入一次圆振筛中。鄂式破碎机配置布袋除尘系统进行抑尘处理。
步骤六、一次圆振筛将步骤五输送来的物料进行筛分处理,将5mm以下粉料(细集料)与原料分离,5mm以下粉料(细集料)通过输送带送入粉料存储仓。5mm以上物料通过输送带送入浮选系统。
步骤七、浮选系统主要是将风选不宜去除的轻质物进行二次去除,保证骨料中轻质物含量不大于1%,浮选机处理后的物料进入直线脱水筛中,直线脱水筛控制浮选后的骨料含水量。
步骤八、脱水后的物料通过输送带送入砖砼分选系统组。
步骤九、软/硬骨料分选系统组将混合骨料智能分拣为软(砖)骨料和硬(砼和瓷砖)骨料。
步骤十、分选后的砖骨料通过输送带送入反击破碎机,破碎后的砖骨料通过输送带送入圆振筛,圆振筛将物料筛分为0-10mm、10-25mm和25mm以上等三种骨料。三种骨料通过输送带分选送入存储仓中。
步骤十一、分选后的硬骨料通过输送带送入反击破碎机,破碎后的硬骨料通过输送带送入圆振筛,圆振筛将物料筛分为0-10mm、10-25mm和25mm以上等三种骨料。三种骨料通过输送带分选送入存储仓中。
中间再生材料已经制备完成并进入储备料仓,准备进入再生产品的生产系统或准备出售。
4.建筑垃圾再生品的及其推广
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以深圳、上海、北京为代表《技术标准》规定了在建筑工程基础砖胎膜、内部空间分隔墙,道路桥梁工程垫层、基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室底板垫层、地下室顶板回填层,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管沟垫层、电缆沟盖板,园林工程人行道地面砖、广场地面砖,水利工程河床防护砌体、排水棱体等部位应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经营权方面,长沙、河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来规范建筑垃圾的清运与处置工作。《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工作方案》指出对于辖区范围内的拆除垃圾(含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并设定一定年限(15至30年),并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对特许经营企业日常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探索把拆除、转运、处理等各个环节一并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范围,形成全链条封闭处置模式。计划在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的工业园区各建设一个建筑垃圾处置基地,每个资源化处置场按照年处置300W吨兼职垃圾进行设计和建设。采用弹性供地等方式分期供地,先期保障工地100亩左右,芙蓉区建筑垃圾转送至长沙县建筑垃圾处置基地资源化利用。
5、本设计建筑垃圾处理工艺特色---再生骨料的轻物质分选
即使在破碎之前,运用了人工和负压比重轻物质分选。但是,由于轻物质种类、形状、大小有多种,数量也比较多,轻物质仍然分选不干净。在破碎之后,用建筑垃圾生产出的建筑再生骨料还会还有数量较多的轻物质(有机物),只有将这些轻物质去除干净,才能将这些再生骨料用于相关产品上,并且保证产品质量。本项目将采用公司生产的轻物质浮选机,完成轻物质分选工作。欣畅源科技生产的轻物质浮选机分选产量和纯度都很高,且实现分选用水自动循环利用,实现污水零排放,在国内处理领先地位。采用先进砖/砼分选设备和轻物质水选设备,提升再生骨料品质,拓展再生骨料应用领域,是本项目的一个特点,具体工艺指标如下所示:
建筑垃圾轻物质水浮选
★分选精度:建筑垃圾中轻物质去除率达95%以上,浮选后骨料轻物质含量不高于0.5%;
★处理能力:每小时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小时;
★处理骨料粒径范围为5mm-100mm;
★分选能耗指标:浮选每吨混合料能耗不高于1kwh;
★程序控制系统:操控需要便捷,支持程序化控制系统。可傻瓜式一键启动,支持手机APP远程操作,监控系统运行详情;
★实现浮选箱自动清洁功能,确保每班稳定运行。每班结束后,系统可以自动清洗浮选箱;
★轻物质去除范围广:浮选机不仅可以高效去除密度小于水的密度的轻物质,对于密度大于水的轻物质,也可以有效去除;
★系统环保性能良好:浮选机排出物为四种,去除轻物质后的干净骨料,不含砂石的泥水,轻物质以及泥水中提取的泥沙。这种泥水方便由水循环系统处理,实现泥水分离和水循环利用。浮选系统工作时候,地面干净,无泥水积累。
★提供完整水循环利用方案,确保环保和节约水资源和运行成本。
6、本设计建筑垃圾处理工艺特色-砖砼分选提高再生骨料附加值
建筑再生骨料中主要成分是质地较硬的瓷砖和砼骨料以及质地较软的砖骨料。砼和瓷砖骨料强度高、吸水系数小、传热系数大;而砖骨料含有很多微孔,吸水系数大,保温性能好。这两种骨料性质和应用场合各不相同:因此,如果能将瓷砖骨料和砼骨料与砖骨料分选开来,可以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利用它们各自的性能优点,提升骨料品质和应用价值,扩大骨料应用范围。硬质骨料可以用于生产透水砖、混凝土构件等;而质地较软的砖骨料用来生产保温砖、保温层等效果很好。本项目将采用欣畅源自主研制的“欣畅源”牌软/硬骨料分选机完成软、硬两种骨料的分选功能。这使得本项目在软/硬质骨料分选工艺处于全国先进水平,这提升了本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水平,具体工艺指标如下所示:
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最佳实用技术
建筑垃圾砖砼分选系统
★分选精度:系统稳定高效,分离后的砼纯度不低于95%,砖纯度达到85%以上;
★产量要求:系统运行稳定,每小时处理能力不低于10-25吨/小时(针对粒径范围为5mm-40mm的情况);
★处理能力要求:本系统处理物料粒径可根据需求灵活配置。
★分选能耗控制:分选能耗不得超过2kW/t;需要有效的节省处理成本;
★程序控制系统:操控需要便捷,支持程序化控制系统。可傻瓜式一键启动,一键停止,支持手机APP远程操作监控系统运行详情;大批量处理时,支持中央控制系统系统化集群化管控。
回首2019,展望2020,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在明年将得到长足的推进,整个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届时科学的处理方式将会显得尤为重要,提高骨料的纯净度,增加骨料附加值,完善处理工艺配套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脱颖而出,科技才是第一生产力。欢迎各位领导、同仁交流指正。
导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管理缺少消纳场地和资源利用渠道、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措施滞后、部门管理职责分散、缺乏有效联动机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迟缓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
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垃圾缺乏消纳场地和利用途径,监管难度加大。
2007年,我市理顺建筑垃圾管理,由各区实行属地管理。目前,市区除了莱山区在2015年7月投资600余万元建设了一座建筑垃圾处理场,其他各区都是自行寻找空闲土地设立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其容量远远满足不了开发、建设单位存放渣土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建筑垃圾必须在辖区主管部门核准后,运送到指定处置地点,主管部门对运输、处置实行全程监控。由于建筑垃圾没有顺畅的处理途径,不少施工单位、运输业户认为,政府不提供建筑垃圾处理场地是管理不作为,只堵不疏的管理方法导致他们往往只能违章处置建筑垃圾。因此,抵触情绪较为强烈,执法管理的矛盾十分尖锐。
近年来,因缺少处理场地,无法满足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处理需要,有的区让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寻找消纳场地,导致建设、施工单位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增多,部分建筑垃圾倾倒在山沟、河边甚至水源地附近,污染水源,造成扬尘。新闻媒体多次进行批评报道。
2.建筑垃圾管理的职责分散,缺乏联动机制。
有的区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由环卫部门核准,但行政执法权由城管执法部门承担;有的区直接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审批、监管。建筑垃圾管理缺乏统筹规划,产生量、倾倒场地等基本数据都不掌握;超载、撒漏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公安交警、城管都有查处权利,但监管部门重视力度不足,管理出现空当;建筑垃圾营运车辆缺乏必要的准入规定,车辆密闭装置落后,造成道路撒漏建筑渣土现象频发。
近年来,由于建筑垃圾管理缺乏联动机制,各部门职责界定不清,无法形成管理合力,导致建筑垃圾撒漏、乱倒、扬尘、粘带的投诉和现象增多,占环境卫生投诉问题的35%。
3.建筑垃圾管理新法规尚未颁布,办法和措施滞后。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管理部门较多,除了环境卫生、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外,还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因此急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我市于2003年2月颁布施行的《烟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大部分内容明显滞后,对建设单位产生建筑垃圾时如何控制环境卫生污染未作明确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仅做了原则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没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批准程序。这些规定简单笼统,缺乏细致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与城市管理的实际脱节。
4.建筑垃圾处理方式落后,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
目前,75%的建筑土方得到了利用,但仍有部分土方大量闲置堆放。拆除建筑物产生的碎砖块、混凝土块、砂浆等建筑垃圾,因缺乏处理场地和综合处理措施,处置难度较大,以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为主,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还会对河流、浅层地表土和地下水资源产生严重的污染,并造成资源浪费。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快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设步伐,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今后几年,我市老城区和旧村改造、新城区建设工作将迎来新的热潮,建筑垃圾也将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各区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鼓励各区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引进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和设施,为建筑垃圾找到妥善的处理渠道。
2.尽快颁布新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制定明确的规程和标准,实行三位一体的闭合式监管,建立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动执法的管理机制。从源头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杜绝违规处置、运输现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专业化作业,从事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杜绝运输途中的扬尘、撒漏和乱倒现象。
3.统筹规划整合土地资源,拓展建筑垃圾处置空间。
根据我市地理特点,科学利用建筑垃圾进行土地修整,不仅使大量的建筑渣土得到消纳,而且节约占地,起到恢复生态环境、提升土地利用率的效果。莱山区利用废弃石矿建设了建筑垃圾处置场,不仅有效地解决建筑渣土存放问题,结束了该区建筑垃圾长期无序处理的状态,而且闯出了一条利用建筑垃圾修复山体、恢复生态平衡的新路。建议各区组织国土、规划、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制订规划和措施,对辖区符合要求的洼地、废弃池塘和矿坑进行摸底调查,科学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4.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废弃资源变废为宝。
据了解,河北邯郸和我省青岛、德州等城市,已经大规模开展建筑垃圾的资源利用。海南省三亚市正在筹建建筑垃圾处置厂。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颁布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市应积极借鉴其工作经验,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1)强化源头减量。
积极推广绿色施工,通过优化施工管理、革新施工技术、推广新型建材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2)积极推行就地消纳。
鼓励建筑渣土通过基坑回填、堆山造景等方式,实现就地利用。积极引进和吸引国内外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研究开发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和产业化水平。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和应用示范工程,扶持建设若干再生产品生产线和生产基地。建议我市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备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优先采用建筑垃圾为原料制造的产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3)研究制定烟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文件及发展规划。
确定工作目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措施,推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