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很多创业的小伙伴们都知道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有价值,但是却不了解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商标局、商评委或者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例如:华为、五粮液、海尔、东风等。
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在某些特定场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差异:
1、认定方式不同
普通商标是商标局所认定,而驰名商标则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或者是法院来进行认定。
2、法律地位不同
相比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享有特别法律保护。1)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而普通商标享有专有权,不享受跨类别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恶意抢注,同时其他公司不能用该驰名商标注册公司名称。
3、司法保护不同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在注册阶段既能受到保护,而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在注册阶段不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在特定的条件下确实能获得更大范围的被动保护,但是不能过度依赖于此,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也不是“万能灵药”,企业应在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内尽早地主动进行商标注册以获得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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